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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街】假一賠二保障辦法
為使消費者能有更放心的消費環境且為保障消費者之權益,消費者於符合「假一賠二」資格之商店街網路商店內購買商品時,消費者收到前揭商品後若認定該商品為贗品時,消費者(下稱申請人)可依本辦法申請補償及退貨,申請人應擔保遵守下列約定:

一、申請條件
  1. 申請人須為商店街會員、為申請補償之商品訂單之訂購人且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或依中華民國法令合法設立且存續之公司行號。
  2. 申請人依本辦法申請補償之商品(下稱爭議商品)須經由商店街之系統完成交易且經由商店街所提供之金流服務完成付款。
  3. 申請人須於符合「假一賠二」資格之商店街網路商店(下稱網路商店)內購買全新商品且該商品編號之編號開頭字母須為M。二手商品、福利品、瑕疵品等均不適用本辦法。
  4. 申請人因提出申請所返還之爭議商品應為全新未使用且保留完整商品包裝(申請人需保持商品之完整性,如外盒、外包裝、零件、收據等),並待商店街所指定之物流業者將爭議商品取回,為避免爭議商品於運送過程中有所損害,如爭議商品未妥善包裝,申請人同意商店街有權取消申請人之補償申請,前揭物流業者亦得拒絕將爭議商品取回。
  5. 申請人不得與網路商店之商家資料有相同或有相關聯之情事,前揭資料包括且不限於電磁紀錄。
  6. 爭議商品不得為:
    1. 點數卡、儲值卡、信用卡紅利點數等;
    2. 虛擬商品,例如網路會員帳號、遊戲帳號、遊戲寶物或裝備、道具等;
    3. 爭議商品頁面已標示該商品為原單商品、仿單商品、臨摹品或仿製品等。
    4. 爭議商品之金額與該商品之市場價格顯有差距;
    5. 藝術品,例如畫作或雕刻品等。
  7. 申請人針對爭議商品之訂單尚未向發卡銀行提出消費爭議聲明。
  8. 申請人應提供可合法確認爭議商品為贗品之相關資料,包括且不限於該商品之原廠所開立之官方認定爭議商品為贗品之證明文件或經第三方公證鑑定單位所出具之證明文件。
  9. 為保障申請人權益,當申請人收受爭議商品時,申請人應記錄前揭商品拆封前到拆封後之狀態記錄文件或資料原本 (包括且不限於錄影或拍照等方式),申請人應將記錄前揭商品拆封前到拆封後之狀態記錄文件或資料原本保留至爭議商品收受日至少三個月,商店街得於必要時、或依網路商店之要求,隨時要求申請人提供前揭商品於拆封前到拆封後之狀態記錄文件或資料原本,申請人應於三個工作日內提供予商店街。
二、申請流程
  1. 申請人須於收到爭議商品後15天(工作日)內透過商店街之系統向商店街提出申請。
  2. 申請人應依本辦法之規定於相關網頁填寫並提供相關資料予商店街,包括且不限於與申請人姓名相符之銀行帳戶資料或身分證影本等。
  3. 商店街收到申請人之申請後,將聯繫申請人提供申請人認定爭議商品為贗品之相關資料,包括且不限於該商品之原廠所開立之官方認定贗品之文件、該商品之真品贗品比對圖、申請人於交易過程中與網路商店之對話紀錄或商品於拆封前到拆封後之狀態記錄文件或資料原本等。
  4. 申請人同意,若申請人未依本辦法或商店街之要求於指定之期限內填寫或提供相關資料,申請人同意商店街有權取消申請人之補償申請。
  5. 申請人針對爭議商品之真偽所上傳或提供的資料,商店街有權查看、揭露、或提供給主管機關、有權機關、或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6. 申請人應自行負擔依本辦法向商店街申請補償之過程中相關費用,包括且不限於網路或通信費用、檢驗爭議商品為真品或贗品之相關程序費用等。
  7. 申請人應依本辦法之規定於相關網頁填寫並提供相關資料予商店街,若有缺漏之情形,經商店街要求申請人補正前揭資料,而申請人有無法補正或未能提供資料之情況時,申請人同意商店街有權取消申請人之補償申請。
三、補償金額
  1. 申請人依本辦法向商店街提出補償申請時,亦視為申請人向網路商店提出退貨之請求,爭議商品若經商店街判定為贗品,爭議商品將退還予網路商店,申請人可獲得申請人已支付之爭議商品金額(不包含爭議商品運費及安裝費)之二倍金額款項(含爭議商品之退款款項),例如:
    爭議商品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元整,申請人已支付1000元整,因申請人依本辦法向商店街提出補償申請,且爭議商品若經商店街判定為贗品,則申請人依本辦法可獲得補償金1000元整及爭議商品退貨款項1000元整,共2000元整。
  2. 單筆訂單之補償金最高補償上限為50,000元整,例如:
    該筆訂單之爭議商品金額為70,000元整,申請人已支付70,000元整,因申請人依本辦法向商店街提出補償申請,且爭議商品若經商店街判定為贗品,則申請人依本辦法可獲得補償金50,000元整及爭議商品退貨款項70,000元整,共120,000元整。
  3. 同一申請人對同一網路商店之補償申請,最高補償金上限為新台幣200,000元整,以申請人之身分證字號(法人則以統一編號)為判斷基準。
  4. 申請人同意,若商店街要求申請人提供折讓單或該爭議商品之發票,而申請人未能提供前揭單據予商店街時,申請人同意商店街有權取消申請人之補償申請。
四、非贗品爭議之消費爭議
  1. 若爭議商品經商店街判定為真品或屬一般消費爭議(例如因商品瑕疵、個人喜好或商品規格不符等)之退貨糾紛,將不適用本辦法。申請人同意關於該爭議商品之款項,仍需經網路商店確認爭議商品之完整性且同意申請人之退貨申請後,始得進行後續退款流程,惟申請人對於該爭議商品依法仍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若網路商店確認所退回之爭議商品有不完整或不同意申請人之退貨申請,後續爭議需由申請人與網路商店自行協商處理,概與商店皆無涉。
五、免責聲明
  1. 商店街僅依申請人及網路商店所提供之爭議商品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明判定該商品為真品或贗品,申請人同意以商店街之判定結果為準,絕無異議,且不得對同一爭議商品再次提出補償申請。
  2. 關於申請人依本辦法向商店街申請補償之商品,申請人同意,申請人或該筆訂單之持卡人不得向發卡銀行提出爭議聲明,若商店街接獲金融機構之通知爭議商品係屬爭議交易之商品,而金融機構有拒付或向商店街要求扣回爭議商品款項之情形時,申請人同意商店街得取消申請人之補償申請,若商店街已依本辦法將補償金及爭議商品之退款款項支付予申請人,申請人應立即將補償金及爭議商品之退款款項返還予商店街。
  3. 申請人擔保申請人所提供之相關文件資料或證明均為真實,絕無任何造假、偽冒、欺罔不實之情事,若日後因該等文件資料或證明文件之真偽爭議而導致商店街、商店街負責人或其員工受有損害,申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4. 申請人同意,若商店街發現申請人有濫用本辦法之情形時,商店街有權取消申請人之補償申請,若商店街已依本辦法之規定將補償金及爭議商品之退款款項支付予申請人,申請人應立即將補償金及爭議商品之退款款項返還予商店街。
  5. 爭議商品於商店街取回檢視或判定過程中有遺失或損壞之情形時,如因可歸責於商店街、或依約或依法商店街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時,商店街之損害賠償責任,僅限於該申請人因此爭議商品所生之損害,且以該爭議商品於申請人已支付之爭議商品金額為賠償範圍之上限,但商店街或網路商店已將爭議商品之款項返還予申請人時,申請人同意,商店街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六、其他
  1. 商店街對於本辦法及相關頁面所約定之事項有最終解釋權,並有權得隨時變更、終止或取消本辦法之全部或一部。
  2. 本辦法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如有因本辦法所生之爭議或訴訟,申請人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